发布时间:2024-12-05 09:00:32 来源: sp20241205
主持人:今天,很荣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福建省晋江市工商联党组成员王建回,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施建清四位嘉宾到人民网直播间做客。
访谈现场。人民网记者 王晓啸摄
主持人:泉州市作为“晋江经验”诞生地,非公经济活跃,民营企业及其工业值、缴纳税收占比均在90%以上,“亲清护企”泉州检察模式被两次写入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工商联是连接企业和国家机关的纽带,请问晋江市工商联在日常工作中是如何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请您介绍一下。
福建省晋江市工商联党组成员王建回。人民网记者 王晓啸摄
王建回:近年来,晋江市检察院与我们工商联沟通联系较多,双方相互配合,共同护航晋江民营经济发展,赢得企业家们的赞赏和认可。去年,我们与晋江市检察院共同推动藻类制品行业治理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市辖区藻类制品企业年产值约47.4亿元,全国市场占有率约70%,藻类行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但是,一些企业由于生产原料带入导致产品不合格,企业被处罚后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风险,纷纷诉苦。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这一问题后,联合我们调研走访,听取藻类制品企业和紫菜加工行业协会的意见,发现存在藻类制品安全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检察院结合办案和调研情况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紫菜加工行业协会制定《藻类干制品原料采购验收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引导企业调整原料采购渠道,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为“晋江经验”的发祥地,我们工商联和检察院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牵头联合法院、发改局、公安局等26家单位成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联盟,运用自主研发的企业法律风险自检系统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雇工管理等行政合规体检,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在企业遇到困难时,检察院也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有个案件让我印象比较深刻,某食品公司因采购的原材料未标注规范汉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51万多元,后因其未缴纳罚款,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加处罚款。执行法院立案后,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认为其虽未标识汉字但质量经检验合格,且因疫情影响,企业当时已濒临破产,无法一次性缴纳巨额罚款。该企业向工商联反映后,工商联引导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释法说理。最终监管部门与企业达成分期缴纳罚款的和解协议,法院也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删除,案件得到圆满化解,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主持人:那您对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哪些期待呢?
王建回:对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希望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能够紧扣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重点”,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精准发力,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检企沟通联络机制。一方面深入民营企业一线开展走访调研,上门问诊、对接需求、服务发展,紧密结合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及时研究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涉民营企业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另一方面在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中,主动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打造检企常态长效互动平台,提升行政检察服务的精准性、时效性。
二是全方位搭建安商惠企服务平台。一方面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在政策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尺度,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强化与我们工商联的联系沟通,通过会签文件等形式加强协作,凝聚更大合力共同架起工检企之间的“连心桥”,了解企业法律需求,畅通企业交流渠道。
三是办理涉企案件要对接市场主体的法治需要。一方面对涉企案件要重点关注,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度高、处理结果影响重大的案件要谨慎办理,通过办理案件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助力破解监管难题,协助解决行业顽疾。另一方面针对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如“虚假登记”“恶意注销”“非法买卖营业执照”等,开展类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完善依法治理。
主持人: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据我了解,《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省级地方性法规层面,授权检察机关开展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福建省检察院率先推动将行政检察监督纳入省政府“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体系”。施建清检察长,您能介绍一下泉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服务营商环境工作中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吗?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施建清。人民网记者 王晓啸摄
施建清:近年来,泉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晋江经验”,持续升级优化“亲清护企”工作品牌。该品牌获评“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2020年至今,泉州市检察机关共制发涉企行政检察建议368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17件,获评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例2件、优秀专项1个;全省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典型案例、优秀案例8个,“专项监督恶意职业索赔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入选2024年福建省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
一是创新服务方式,问需求,促发展。泉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访千企、问需求、把法脉、促法治”走访调研活动,走访鸿星尔克、金顺化工、胜海鞋业等企业160余家,了解企业对检察工作的需求,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泉州市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丰泽区检察院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条意见,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永春县检察院制定护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联合工商联建立检企微信群,护航永春老醋、龙水漆篮等本土特色企业发展。
二是精准公正履职,提质量,促保障。强化涉企行政诉讼监督,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制发督促依法履职检察建议135件。泉州市检察院与市住建局联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监督活动,督促521个项目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97余亿元。开展“断卡行动”关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专项监督,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170家成立用于违法犯罪的公司。南安市检察院针对恶意职业索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成市场监管部门梳理风险点并制定《投诉举报处置规范》。
三是打造多维平台,强能力,促效能。泉州市检察机关整合各方资源,以创新“保护联盟”、检校共建等方式,多维度构建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平台。泉州市检察院、丰泽区检察院“亲清护企”团队入驻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数智检察中心”,协同工商联向社会公布“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举措、团队联系方式等。
主持人:泉州行政检察工作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泉州检察机关接下来还将从哪些方面深入推进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施建清: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扬“晋江经验”,做实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是扎实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将办案融入专项工作,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监督,以更优履职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定和谐的营商环境,争取办理更多有引领性、效果好的典型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企业家代表等担任听证员,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可感受,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的获得感。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在多领域开展一些行政检察的小专项,比如深化恶意职业索赔专项监督、商事主体恶意注销专项监督等,助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检察门户网站开辟服务民企专栏,建立与企业家互联互通平台,及时了解民企法律需求,实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和涉企典型案例,扩大泉州行政检察工作影响力和辐射面。强化“品牌”意识,以专项树品牌、以品牌促专项,推动行政检察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三是延伸行政检察职能,注重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对事关营商环境建设和维护的风险隐患、难点堵点问题,借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和手段,诠释检察担当,主动将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这个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主动从制度机制等方面找漏洞,从可整改、能见效的角度入手,把行政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主持人:杨教授,您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专家,能否从专业角度为我们讲解一下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人民网记者 王晓啸摄
杨建顺:好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担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决策部署。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
二是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效性的重要保障。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于全过程,聚力于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具体体现,是更好发挥行政检察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用,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四是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活用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促成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有效履职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有效制度供给,在增加立法供给、规范政府行为、优化法律服务等方面持续努力,全面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相关制度,活用检察建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要由检察机关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地落实整改,更要促成各相关主体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是可以为行政检察监督法学提供丰富而生动的研究素材,助推相关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题中之义,也是崭新的时代命题,需要相关理论研究跟进与支持。
主持人:刚才,杨教授从多个角度为我们分析了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使我们对行政检察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那么,从展望未来的角度看,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还能有哪些作为呢?
杨建顺: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扎实推进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且有效地运用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确保法益的实现,落实好“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二是坚持法治原则,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于全过程,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权利观,将法律规范作为根本遵循,提升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的能力。以法为基础,不足之时,再辅之以理以情,运用法的原理和司法解释的手段,为了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或者不作为。
三是聚力于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法治原则贯彻到政策制定、实施和权利救济等各个环节,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依法授权、依法修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
四是充分用好检察建议,扎实推进行政诉讼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坚持质量先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份检察建议,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当检察建议不足以“督促其纠正”时,依法跟进监督,切实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五是依法能动履职,从由检察机关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地落实整改,到促成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有效履职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以全面实现合法规范运营,在规则下享受自由,在秩序下追求幸福。
主持人:今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张立新检察官,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行政检察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情况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立新。人民网记者 王晓啸摄
张立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检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系统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并印发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检察机关行政检察条线在2023年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摸索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重点问题,因此,在今年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我们结合这些问题进行重点部署。要求聚焦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中涉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抓好落实。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000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9亿余元,其中办理产权保护领域案件400余件,办理社会信用领域案件170余件,办理监管执法领域案件360余件。
一是加强涉企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围绕涉经营主体征收征用补偿、赔偿不当侵害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加大行政诉讼监督。最高检行政检察厅编发涉企房屋与土地征收、违建拆除、环境资源整治等领域行政赔偿诉讼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加强对法院错误或者不当执行企业标的、超数额或者超范围冻结、扣押企业账户资金、财产等执行监督,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和经营权。比如,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依托行政非诉执行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违法查扣冻线索,依法监督,督促解除对企业资产不当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二是突出对“小过重罚”等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处罚不当案件,社会大众十分关注,也是行政检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监督的重点。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推广了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模型和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餐饮类行政处罚大数据监督模型,要求结合实际应用。温州市检察院立足涉企“小过重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当处罚情形,在全市部署开展“涉企行政罚款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小专项活动,发现行政、司法机关违法办理涉企行政罚款案件线索200余条,监督成案63件,促进涉企行政罚款领域机制建设和风险治理,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推动协力解决企业在社会信用领域面临的难点问题。重点围绕个别地方政府失信违约,不守信践诺,法院和行政机关信用惩戒措施不当等重点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如安徽省检察机关针对“新官不理旧账”失信违约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与省政府联合开展促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督查监督,深入开展行政机关失信违约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推动兑付金额1亿余元,保护经营主体信赖利益。内蒙古、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围绕行政机关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开展类案监督,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
四是强化法检、府检联动,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衔接配合机制,合力优化营商环境。比如前面提到的《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涉营商环境行政检察监督纳入省政府“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体系”,作为评价全省各地营商环境的唯一检察指标,成为独具福建特色的营商环境监测指标。
下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最高检行政检察专项报告为契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