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2-15 16:58:30 来源: sp20241215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办法》是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等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满足处罚工作实际需要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断加强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在处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裁量经验,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办法》在总结固化处罚裁量实践成果基础上,对处罚裁量涉及到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统一规范,通过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升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监管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110条。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进一步完善裁量阶次适用、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设定、完善概念界定等方面。大部分意见均已采纳吸收,增加银行保险机构的范围界定,完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情形,规范责任人认定因素及罚款幅度设定等内容。其余涉及增加监管措施有关规定、删除或者修改处罚时效、调整裁量适用情形等建议,由于不属于处罚裁量范围或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等原因未予采纳。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4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法》在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