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7年的横店“同福客栈” 被《武林外传》斥侵权

发布时间:2024-12-15 09:51:22 来源: sp20241215

  开了7年的横店“同福客栈”,被《武林外传》斥侵权 

  剧方称横店影视城未获授权,要求拆除建筑并赔偿损失沈昭

  11月5日下午,电视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长文,炮轰浙江横店影视城侵犯了《武林外传》著作权。原因是横店影视城以《武林外传》为原型,建了同福客栈、李大嘴食铺等并组织了主题活动。《武林外传》方面认为,景区和相关主题活动未曾获得授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沈昭

  《武林外传》:横店街区未获授权

  《武林外传》方面表示,2016年,横店影视城“明清民居博览城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开业,该主题街区景区宣传称“七侠镇影视主题街以电视剧《武林外传》为原型而建,同福客栈、李大嘴食铺、白马书院、豆腐坊、打铁铺等,呈现七侠镇繁荣街市景象。”

  记者查询发现,这一段宣传来源于2016年8月新浪旅游发布的一篇横店民居博览城介绍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涉及《武林外传》,还提到盗墓奇幻体验馆是由电视剧《老九门》原拍摄场景扩建而成,游客可以游览剧中精美场景。

  据悉,景区开业后,一个名为“武林十年,遇见七侠镇”的主题活动同步开启。该活动以电视剧《武林外传》播出十周年为契机,在景区内组织了大量现场表演及互动玩法,吸引游客前往游览并消费。对此,《武林外传》方面表示,景区和相关主题活动未曾获得《武林外传》方面的授权和许可,“这种故意、恶意侵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方作为电视剧《武林外传》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武林外传》方面认为,“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对电视剧《武林外传》的侵权几乎是全方位的,景区一比一还原了同福客栈等经典故事场景,还使用了很多剧中人物的元素,比如郭芙蓉首饰、李大嘴食铺。

  剧方认为,景区攀附、借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影响力及影音、图片等素材,进行线上线下关联性宣传,吸引了大批游客前往,并使游客误以为景区与《武林外传》达成了授权合作。现剧方已聘请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横店影视城及其背后的主体公司发送律师函,郑重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故事场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拆除全部“七侠镇影视主题街”相关实景搭建建筑,删除全部相关宣传内容,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目前,横店影视城方面未作出任何回应。

  横店是否会面临巨额赔偿?

  《武林外传》方面表示,横店影视城在多个景区中,使用了包括《庆余年》《芈月传》《如懿传》等剧集的名称和元素用于宣传,“我方不清楚是否都与相应的版权方达成过长期合作协议。如果没有达成过协议,是否可被视为是集体侵权事件,如果与其他家达成过协议,为何独独不与我方联系,反而选择赤裸裸的侵权。”

  在横店影视城的官网上,可以看到多个主题影视街区,比如名为“明清宫苑”的主题街区,宣传称参照明清时期宫廷建筑手法,诞生了《满城尽带黄金甲》《金枝欲孽》等热门影视作品。这些仿明清宫廷建筑,也被质疑过有侵权嫌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尽管影视作品在横店拍摄,但这并不意味着横店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在拍摄时,会与横店达成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如协议中未授权许可横店对作品进行宣传、使用,则横店无权宣传、使用。

  目前,《武林外传》剧方欲向横店影视城方面索赔,涉争议的景区开业多年,横店影视城方面是否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呢?

  赵良善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扬子晚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