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5 11:26:41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8月26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检察办案作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该批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此次公开的共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整治砖瓦轮窑淘汰退出行政公益诉讼案;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星湖国家湿地公园污水溯源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共3件,分别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诉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填埋河道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诉王某甲、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利用到多种检察技术,如在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精准发现污染区域,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辅助调查取证,利用水质快速检测污染物浓度,与卫星遥感数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严密证据链条;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五中,检察机关借助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等手段,对涉案产品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并为办案提供关键证据;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准确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

  最高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该批典型案例,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办案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助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领域技术问题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实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业务与技术融合办案方面创造了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选编一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技术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光污染治理  干扰光测量  联合调查取证

  【要  旨】

  光污染是环境污染的新类型。光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光污染执法中缺乏准确测量和认定方法。本案中检察机关找准切入点,合理适用标准、规范,应用测量方法量化光污染影响,使案件办理有据可依,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参照。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商业和住宅区域交错,夜晚商业区域强度较高的光亮对居民正常生活和行车安全造成影响。部分商户的电子招牌、LED显示屏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休息。部分厂区照明设施属于非道路照明设施,但正对路面,产生的灯光对夜间司机驾驶车辆造成干扰,影响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光污染取证关键难点,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依据现有光污染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不同类别干扰光光源强度检测,定量评价光污染损害事实。案件办理还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促进光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其中通过技术检测实现量化光污染、固定证据的经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2021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区商业和住宅区域的光污染问题立案办理。为查明照明设施的污染损害程度,检察官与技术人员联合组成办案组,开展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的梳理及前期研究工作,确定以《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以下简称《限制规范》)、《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38439-2019)(以下简称《测量规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参考依据,围绕光污染调查的范围、方法等多次研判,将调查发现的干扰光分为三类,分别制定了针对性的调查方案。

  一是“广告标识类”。根据《限制规范》,涉案的2处广告招牌属于高亮度区域广告、标识,适用“表6  广告、标识发光表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中E4区的限值,再根据发光面面积确定广告招牌对应的限值分别为1000cd/m2、600cd/m2。根据《测量规范》,技术人员使用亮度计、测距仪、直尺等工具测量,将广告招牌表面划分成若干矩形网格,测量每个矩形网格中心点的亮度值,计算平均亮度值分别为2992cd/m2、713cd/m2,超过标准限值。

  二是“LED显示屏类”。根据《限制规范》,涉案的2处LED显示屏属于高亮度区域LED显示屏,适用“表8  LED显示屏或媒体墙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中E4区的限值600cd/m2,同时应满足“5.9.4  道路两侧3m以下高度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5.9.5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显示屏不宜设置动态模式”要求。根据《测量规范》,技术人员使用亮度计、测距仪、摄像机等工具测量,发现2处显示屏播放动态视频,一个播放周期时长约34秒,距离地面不足3米,在显示屏正常播放时随机选择一显示区域,用亮度计连续测量,采集不少于一个完整播放周期的50组亮度数据,计算出平均亮度值分别为2980cd/m2、771cd/m2。因此,2处LED显示屏亮度超过标准限值,且同时违背《限制规范》5.9.4、5.9.5的要求。

  三是“道路干扰光类”。根据《限制规范》,相关厂区照明灯光属于道路交通干扰光,适用“5.4.3  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根据《测量规范》,使用亮度计、照度计、全站仪等工具进行测量,在距离右侧路缘1/4道路宽度、路面上方1.5米处,用全站仪测量3个大灯和眼睛位置之间连线与视线的夹角;使用亮度计测量机动车路面的平均亮度值为0.5cd/m2;使用照度计测量视野中每个照明装置在观察者眼睛与待测照明装置连线方向上的照度。计算出光源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干扰光阈值增量为9005%。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城市光污染治理研讨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及环境科学研究院、照明学会参加。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光污染执法过程中“取证、溯源、评估”是关键难点,技术参数的引入,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事实基础,让行政执法从“无计可施”到“有据可依”。当天,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职能部门代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单位对问题光源进行整改。之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涉案光源已符合技术规范,不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承办检察官受邀参加《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专家座谈会,分享通过技术检测实现量化光污染、固定证据的经验,为加强光污染防治立法建言献策。2022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该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破解新类型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光的特性决定了光污染事实能够被感知,但难被量化和固定。相比于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光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办理光污染类环境损害案件,调查取证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光污染损害事实证明成为办案首要难题。检察官和技术人员组成办案组协同办案,通过反复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依托技术支撑调查取证,解决光污染公益受损事实认定关键难题,助力公益诉讼发挥监督、支持、补位作用。

  (二)综合分析光污染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光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依据。光污染治理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但客观上存在公益受损的情况。本案办理过程中,重视国家标准的应用,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从现有光污染技术标准规范中找准切入点,适用已发布的《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室外照明干扰光测量规范》(GB/T38439-2019)等国家推荐性标准,实现光污染违法事实调查和判断有据可依,探索出光污染案件办理的经验,也为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三)专业开展光源强度测量,科学证明光污染事实。测量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损害结果判断的准确性,不同类别干扰光有不同的测量方法,需结合干扰光特点及现场情况等进行细分。本案根据“广告标识类”“LED显示屏类”“道路干扰光类”不同特点,针对性制定光污染强度测量方案,借助照度计、亮度计、测距仪等仪器,测量发现干扰光的亮度、照度、与地面或居民区的距离等指标参数不符合照明限值要求,定量评价光污染损害事实。

案例二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水污染  卫星遥感  快速检测  精准确定污染区域  整治成效跟踪

  【要  旨】

  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河流流域广阔,快速、精准发现污染点、获取证据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技术精准发现污染区域,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辅助调查取证,利用水质快速检测污染物浓度,与卫星遥感数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严密证据链条,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基本案情】

  京杭大运河、太浦河、頔塘河等是流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海青浦、苏州吴江、浙江嘉善)的主要河道,是江浙沪区域重要水线。2021年2月,检察机关应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该区域发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平望镇梅堰工业集中区、同里镇邱舍工业区、汾湖湾318国道南、京杭大运河北段水体悬浮物浓度偏高。河道上下游及沿岸企业存在违规排污、生活污水直排、码头营运不规范、通航搅动底泥、船舶偷倒泥浆等问题,造成水环境受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应用卫星遥感、快速检测、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发现流域污染线索,为查明污染情况、精准溯源提供有力证据支撑。通过技术手段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用客观数据检验办案成效,联合河道上下游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建立水域长效治理机制,防范此类污染问题再次发生。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一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精准发现污染线索。2021年2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海青浦、苏州吴江、浙江嘉善)水域遥感影像,并进行定量反演。高分六号多光谱遥感数据、Worldview-2高空间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定量反演结果显示大运河、太浦河等水域悬浮物浓度较高,水环境被污染可能性较大。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河道上下游检察机关共同办理此案。

  二是水质快速检测锁定污染数据。为进一步确认水污染程度,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京杭大运河北段等4个区域水质进行采样,利用便携式分光光度计和水质多功能检测仪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4个采样点的总磷及化学需氧量(COD)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限值。快速检测结果与卫星遥感数据互相印证。

  三是无人机航拍辅助调查取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无人机航拍,明确涉案区域存在码头违建、废水直排等问题。检察官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报告、水污染检测数据以及无人机航拍照片等资料,采取乘船巡查污染区域水体、现场查看污染源头、走访涉案企业并调查生产和排污情况、与周边群众进行座谈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涉案水域污染情况,补强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较为严密证据链条。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至8月,先后向涉案水域两岸有关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研究治理举措,推动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13万余平方米、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修复市政管网10处;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4起,经公开听证督促3家环境违法企业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余元、督促增殖放流鱼苗6000余尾。同时,大运河、太浦河下游浙江省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等地检察机关同步推动偷排污水、岸线堆放垃圾等问题整改。

  为检验办案成效,检察机关持续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对大运河吴中段水域及沿岸码头开展水上、岸线全面排查,并运用卫星遥感开展监测。根据监测,4个问题线索区域水体悬浮物浓度日均值整体呈下降趋势。为建立水域长效治理机制,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河道上下游检察机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协助研究制定大运河、太浦河水环境动态监测及长效治理方案,防范污染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一)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开展调查,解决流域污染线索发现难问题。运河河道距离长、流域范围广而且水体流动,流域的污染线索发现和定位较难。检察机关利用卫星遥感覆盖范围广、反馈时间短等特点及时发现污染线索。根据遥感提示信息,确定流域具体污染点位置和大概污染程度;通过现场勘查取样和快速检测进一步确定污染程度。快速检测数据与卫星遥感互相印证,及时、准确发现公益损害关键事实。对于公益损害区域较大的案件,通过无人机解决“监看死角”。对于跨区域、跨流域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综合利用科技手段有效履行职能,全面查明污染情况,实现精准溯源。

  (二)通过技术手段持续跟进监督,促进公益诉讼职责履行,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和相应监管问题的基础上,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同级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公开听证、整改现场实地打分、卫星遥感持续跟踪反馈等手段,检验办案成效,确保受损公益全面修复。同时,检察机关委托行业专家、组织评审会等方式对环境公益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提高评判结果公信力,协同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类似污染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三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整治砖瓦轮窑淘汰退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落后产能淘汰  卫星遥感历史影像  现场勘验

  【要  旨】

  办理砖瓦轮窑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航拍、地理测绘等技术手段,对历史地貌与现状情况影像比对,掌握涉案现场历史变化,有效破解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固证难问题,确保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整改。

  【基本案情】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白银区淘汰类生产工艺设备中砖瓦轮窑淘汰退出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拆除不彻底。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砖瓦轮窑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设备,应于2020年底前淘汰退出。截至2022年2月,白银区尚有7家砖瓦轮窑企业未淘汰拆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仍在持续中。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2022年4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启动调查后,发现由于违法行为历时久远,案件办理存在三个难题:一是无法确定涉案砖瓦轮窑建设、使用、拆除时间,对违法行为过程无法精准判断;二是无法确定涉案企业是否存在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也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无法确定相关单位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况。为破解以上难题,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共同制定调查方案,通过调取卫星遥感历史影像、无人机航拍、现场勘验等方式对证据进行搜集、固定。

  (一)通过现场勘验查明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根据案件情况明确现场勘验重点,提升勘验针对性:一是确定涉案砖瓦轮窑布局,测算占地面积;二是结合卫星遥感历史影像确定建设、使用、拆除的具体时间,对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固定。为更有针对性开展现场勘验,调取辖区涉案砖瓦轮窑多源卫星遥感数据并进行制图,通过对遥感数据的处理,对涉案现场占地面积进行测算和标注。根据遥感数据分析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准确记录现场情况,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二)利用卫星遥感历史图像及其他技术手段强化证明事项。通过调取该区域的卫星历史遥感图像,利用遥感影像制作对比分析图,依据砖瓦轮窑企业占地面积及周边区域多年变化图像,还原2006年至2022年16年间涉案现场轮窑建设、使用过程,以及周边开采砖瓦用黏土矿情况,对砖瓦轮窑企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连续性和关联性加以佐证。针对砖瓦轮窑企业落后的烧结砖工艺,检察机关联合工信等部门委托专家对白银区烧结砖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工艺改造的专家意见。

  通过技术手段调查取证,查明白银区有7家砖瓦轮窑企业未依法淘汰退出及占用耕地。2022年5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向工业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3家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结合专家提出的工艺改造意见,对问题依法、合理处置,并做好砖瓦轮窑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后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在后续跟进监督过程中,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会,以电子示证形式充分展示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和现场勘验相关证据,得到被监督单位的认可,形成了尽快拆除复垦的意见。随后,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称,总面积4万余平方米的砖瓦轮窑已全部拆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正有序进行。检察机关持续监督整改情况,利用卫星遥感数据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和持续保持。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现场勘验等技术手段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支撑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面对专业性强、时效性高的调查难题,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运用卫星遥感数据快速锁定现场勘验地理位置,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开展现场勘验,委托专家开展调查,全面掌握涉案砖瓦轮窑情况,指明案件办理方向,为案件办理奠定基础。

  (二)从说明到证明,综合运用技术性证据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利用卫星遥感历史影像数据,对比分析砖瓦轮窑企业占地面积及周边区域变化情况,结合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对砖瓦轮窑企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连续性和关联性进行论证,快速厘清了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

案例四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星湖国家湿地公园污水溯源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湿地保护  水污染  卫星遥感  无人机投影3D建模

  【要  旨】

  为解决国家湿地公园污水影响水生态系统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科技辅助作用,以无人机投影3D建模技术为基础,结合数据碰撞、比对历史办案数据等方法,精准识别污水源头,以磋商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有效履职,成功督促整改,促进星湖湿地水资源的系统保护。

  【基本案情】

  星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总面积935公顷,水面面积677公顷,是我国首个国家湿地公园,主要补充水源为上游北岭山片区(共有58个入水口)。2023年4月以来,星湖湿地37号入水口发现大量黑臭污水流入,已对湿地水环境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损害。肇庆市检察机关立案后开展调查,确定水污染损害程度,通过发出磋商函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治成效。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一)公益检察“顺风耳”,搭建数据指挥平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星湖湿地管理处通报,在湿地公园37号入水口发现有大量黑臭污水流入。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立刻启动科技研判手段,初步确认水污染严重损害星湖湿地水环境生态系统,于同年5月29日决定立案。

  (二)公益检察“千里眼”,无人机助力核查。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使用无人机投影3D建模与数字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的三维立体数据进行研判,利用无人机4G远程遥感技术,放飞搭载专门镜头的无人机,配合智能制图软件,在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通过实时数据共享、实时接收影像、实时指挥功能,对涉案区域进行远程遥感调查取证,解决了因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人工核查困难的问题,最终成功锁定位于某大学周边一暗渠有污水排放。

  (三)公益检察“CPU”,数据碰撞助分析。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比对无人机投影3D建模数据和市政污水管网图数据,多次联合肇庆市城区渠网管理中心专家对污水管网数据进行比对,对约2000米的污水管网进行科学计算,发现该管网为某大学校园雨水埋管,确认系该校某楼房污水井管泄漏,持续性渗入雨水管排放所致。

  (四)公益检察“助推器”,监督整改显成效。2023年6月,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城区主管渠网中心及城市管理部门发出磋商函,现场进行数据分析展示。两部门积极履职,督促某大学迅速进行整改,对破损污管进行修补,将污水管正确复位。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整改后的雨污管网路径利用无人机投影3D建模,进行新旧数据碰撞分析,确认问题确已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后续工作中,端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星湖湿地开展特别保护举措,对星湖9.4平方公里进行全区域实景建模,建立了星湖湿地保护检察数据库,持续监督保护,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一)从“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取证模式,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题。针对湿地保护工作,打破地形和空间限制,通过无人机投影3D建模与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实现近距离取证、精准测量,破解了传统办案过程中因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二)深度应用图像识别技术,提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效。针对污水排放的暗渠来源,使用传统手段很难确定污水来源,以无人机投影3D为基础,比对实体沙盘及市政污水管网图,对污水管网进行计算,最终成功发现泄漏源头,解决办案痛点。

  (三)运用数据分析技术,持续监督整改成效。在办理湿地案件中,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是一大难题。通过对星湖湿地进行全区域实景建模,建立了星湖湿地保护检察数据库,定期开展新旧数据的比对分析,确认整改要求已全面落实,并持续开展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五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抗(抑)菌制剂  违规添加禁用物质  快速检测  检验鉴定

  【要  旨】

  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禁用物质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产品长期使用会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标准检测方法不足、国家监督抽检中相应检测项目缺失、检测机构较少等原因,导致此类产品的监管容易出现缺位,也造成案件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借助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等手段,对涉案产品进行针对性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并为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关键证据,守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抗(抑)菌制剂是直接接触人体完整皮肤或黏膜,具有一定杀菌(抑菌)作用的制剂,属于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根据相关规定,抗(抑)菌制剂禁止添加激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快速检测筛查发现,大部分抗(抑)菌制剂存在添加禁用物质的情况,长期使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一)快速检测,助力案件线索发现。2020年3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从媒体报道中捕捉到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可能存在违规添加禁用物质现象。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查阅大量文献后,初步分析抗(抑)菌制剂可能添加哪些禁用物质以及哪些产品可能添加禁用物质。检察官、技术人员从7家药店、6家医疗机构购买了23款抗(抑)菌制剂产品。由于该类产品多次被报道违法添加莫米他松糠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激素,技术人员采用糖皮质激素胶体金试剂盒进行快检筛查,发现只有1个样品呈现阳性。根据这类产品的宣称效果以及临床上治疗皮肤病的用药习惯,技术人员扩大筛查范围,检出6个样品中甲硝唑和酮康唑呈阳性、1个样品中酮康唑和糖皮质激素呈阳性、14个样品中酮康唑呈阳性,阳性检出率达91.3%。

  (二)检验鉴定,促进夯实证据。根据快检结果,办案组分析认为,抗(抑)菌制剂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的现象可能在行业中普遍存在,危害较大。因没有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经验,社会鉴定检验机构不接受对违法添加进行检验的委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遂逐级请示。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发挥一体履职优势,调动全国检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和实验室检测,利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等技术手段,研究建立有效的检测方法,解决检测方法缺失的问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组织对市场销售的抗(抑)菌制剂重新取样,技术部门对21件样品进行科学检验。检验报告显示,15件样品中检出咪康唑、达克罗宁、特比萘芬、酮康唑、甲硝唑等多种禁用成分,违法添加检出率达71.4%,涉及4个省份13家企业。

  (三)开展专项监督,对标行业治理。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抽检情况,并实地走访检测机构、生产销售机构、行政机构,就消毒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企业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国家监督抽检中相应检测项目缺失、检测机构不足等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上报。2022年2月,最高检向全国下发《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250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1500余件;督促行政机关查处不合格产品60万余件、查处涉案企业5500多家。

  【典型意义】

  (一)利用媒体报道信息,促进高质效线索获得。检察机关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从媒体报道中发现案源信息,通过充分调研,识别、提炼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本案中,检察官根据媒体报道,发现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易发生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的情况,及时制定取样方案,开展样品收集,避免了“大海捞针”式线索摸排。

  (二)应用好快检手段,发挥出快速检测对线索筛查的初始性作用。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调查取证时,可以单独或与检察技术人员共同对疑似问题样品进行快速检测,根据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结合快速检测指标对快检样品进行初步分析,发现公益损害线索。本案中,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所宣称的疗效,结合临床用药习惯以及药学专业知识,初步判断产品中可能添加的化学药物种类,快速筛查出存在违规添加禁用物质的阳性样品。

  (三)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检验方法,促进获取有效证据。针对公益损害的行为和后果多元化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检验方法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撑。本案中,为确保证据科学、客观、准确,检察机关根据快速检测的结果,针对性开展研究和实验,建立了科学的检验方法,解决了标准检验方法不足的问题,确保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非法添加禁用药物被准确检测,有助于保障案件顺利办理,推动相关检验标准方法的完善,促进对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的日常行政监管。

民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填埋河道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固体废物污染  三维建模  卫星遥感技术  技术性证据审查

  【要  旨】

  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常常存在时间跨度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环境损害程度确定难等问题。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多时序监测比对、无人机实景三维建模、快速检测等技术,构建“天空地一体化”体系开展调查、取证,全面还原违法事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温州市内河温瑞塘河横坑溪河段及周边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经初步调查,该河段存在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修建阻水道路,建设违章办公楼等问题,河道已被完全阻断,形成两处断流区域即“死水塘”底泥裸露,河床重度抬高呈现干涸状态。该河段约5100平方米(7.65亩)水域丧失原有生态环境功能,流域生态受到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该破坏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涉及多家公司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为准确办好案件,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等技术获取和固定证据,并委托鉴定确定恢复方案和恢复费用。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家被告对检察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和确认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根据恢复方案进行河道疏浚、护坡加固和沿岸绿化,完成河道修复和水体污染整治。同时,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案件反映的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问题,督促依法履职,取得“一案双查”的效果。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针对损害行为“时间跨度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叠加致损责任难区分”等问题,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分析研判,构建“天空地一体化”体系开展调查。

  (一)采用卫星遥感技术,查明损害过程。通过调取2016年1月至2021年5月间15个时相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多时序影像比对,追溯河道历史变化情况、被非法侵占情况以及河道淤滞形成情况。在对遥感数据分析基础上,向有关行政单位调取行政处罚案卷、审批手续等,还原违法行为实施时间线,确认3家违法主体。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6年1月起,向涉案河段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修建阻水道路;B公司自2020年10月起,实施倾倒渣土、填埋河道、加宽桥梁行为;C公司自2020年8月起,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违章建设办公楼,致使河道被完全阻断。

  (二)采用无人机+快速检测技术,获取损害证据。由于现场违法细节较多,且涉案现场的多家施工单位仍处于施工状态,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航拍及时获取、固定证据,并采用实景三维建模,测算违法填埋河道及两处“死水塘”水域面积及修复工程挖填方数据。市、区两级检察院采用快速检测技术,分析河道水体受污染程度,检测出水体中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属于“劣V类”水体。

  (三)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鉴定意见。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检察技术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现场破坏程度计算、修复成本核算等存在问题。如针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成本,未综合考虑本地泥浆外运价格、基坑土方处理价格以及消纳场处置成本等。鉴定机构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利用三维建模测算数据、快速检测报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参考方案,完善了鉴定意见,涉案河道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从86万余元修正为239万余元。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家被告均对证据及违法事实无异议。3家被告公开发布致歉信,共同开展河道修复,共计清理土方、淤泥约1.5万立方米,并进行河道疏浚、护坡加固和沿岸绿化。

  此外,针对主管行政机关未对全部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对部分违法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一案多查”,取得了生态环境治理及区域社会治理的双重成果。

  【典型意义】

  (一)对于时间跨度大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借助卫星遥感技术还原损害过程和违法事实。生态环境类公益损害成因复杂,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发生持续时间不明确、违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可利用卫星遥感长时序监测比对技术,对涉案区域进行“时间切片”,回溯违法行为,准确“重现”公益损害发生、扩散过程和损害结果。本案中,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结合现场调查,利用高精度卫星遥感数据确定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结合其他调查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确定违法行为主体,查清不同违法行为主体在不同时间段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二)综合应用快速检测和无人机、三维建模等技术手段,辅助量化和界定公益损害范围和程度。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难确定问题,可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本案中,对涉案区域现场复杂或易受到破坏等情形,利用无人机航拍高清摄像、全景扫描及三维影像建模技术,全面、及时对损害现场进行影像证据固定并精准测量损害范围,利用快速检测技术调查河流水质污染情况,辅助检察官研判案件损害范围和损害程度。实现了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现场勘验、取证固证等环节与检察官融合办案。

  (三)重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应用三维建模数据审查河道恢复方案及费用测算的合理性。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检察技术可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发挥重要作用。河道侵占案件环境损害费用的主要部分为恢复成本,恢复方案一般要求恢复河道原貌,恢复措施主要包括现场清理清运、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本案中,检察技术部门基于调查取证中的三维建模获得的损害范围程度数据,查阅本地工程造价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析工程措施和费用的科学合理性,及时纠正不合理意见。

案例二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采砂  物化探技术  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  恢复方案审查  类案治理

  【要  旨】

  针对借建筑工程施工之名,偷采砂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检察机关采用物化探技术核算偷采砂石总量,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把关,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准确认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和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胡某某伙同他人以施工为名进驻某工地,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超深度开挖天然砂石,并用建筑垃圾回填。2023年3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发现,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借助物化探技术核算砂石偷采总量,并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采砂地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该地块地貌及生态服务功能破坏,采用回填素土或者建筑垃圾混合料两种恢复方案进行恢复,其中回填素土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935万余元,回填建筑垃圾混合料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521万余元。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存疑,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鉴定意见错误内容,重新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恢复费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的意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还针对回填建筑垃圾影响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检察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中,经审查认为,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物,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污染,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破坏土壤内部的生态平衡。鉴定意见仅列举了回填砂子、素土、建筑垃圾混合料三种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明确最终采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及费用,未分析回填素土、建筑垃圾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技术可行性,未考虑回填建筑垃圾的合法性和对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此外,鉴定意见还存在未对涉案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基线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价值量化等问题。鉴于涉案采坑已回填完成,建议对回填效果及污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便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地块采用砂石回填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691万余元。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重新鉴定意见,认定胡某某等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并于2023年7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住建部门就回填建筑垃圾对房屋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整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针对本案中发现的房地产领域建筑工地内非法采砂类案问题,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归集涉渣土运输工程的房地产项目地质详勘报告、12345政府举报平台等数据,开展类案数据分析。经数据筛查和现场核查,发现胡某某等人在辖区内另有一地块存在超标高采砂约23万余立方米,遂将涉嫌非法采砂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以非法采矿罪追捕追诉6人,涉案金额追加至5797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3730余万元。为深化检察一体化履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堵塞房地产领域非法采砂监管漏洞。

  【典型意义】

  (一)创新使用技术手段破解房地产领域建筑工地内非法采砂隐蔽性强的难题。违法行为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建筑工程施工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偷砂行为在建筑工地内很难被发现。为破解非法采砂隐蔽性强的难题,检察机关创新使用物化探技术,在不进行大规模开挖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开采后砂层电性特征三维界面模型,与开采前地质详勘报告三维界面模型对比,核算出偷采砂石总量,高效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有效破解该类案件线索发现难、识别难、认定难等问题。

  (二)采坑回填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应重点关注和审查。采坑回填方案是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重要内容。回填建筑垃圾会造成土壤环境污染,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回填素土易造成地面不均匀沉降,影响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回填方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工程特点、回填高度和涉案区域地质勘察资料等综合确定,满足建筑质量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协助检察官对采坑回填方案把关,纠正鉴定意见错误内容,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合理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提供技术支撑,体现精准化、规范化办案要求。

  (三)借助类案数据分析深挖建筑工地内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总结房地产领域建筑工地内非法采砂作案模式,提炼类案特征要素,通过大数据技术开展数据归集和类案数据分析,深挖矿产资源保护领域深层次问题,精准锁定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科学认定非法采砂公益损害事实,以点带面提升监督效果,形成“个案办理—类案分析—融合监督”模式,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和诉源治理。

案例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卫星遥感  损害后果评估  技术性证据  引导侦查

  【要  旨】

  针对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协助公益诉讼检察官调查取证,不仅全面查清了公益受损事实,而且实现公益调查反向引导刑事侦查,为全面认定事实、科学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精准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提供技术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赵某某,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借实施王平镇110千伏变电站盗采点修复项目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叶蜡石。2021年4月,王某甲纠集高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吕家坡村私挖盗采叶蜡石。上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2021年9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监守自盗,借修复工程的合法外衣掩盖非法采矿的目的,买通保安队长为盗采行为作掩护,犯罪手段非常隐蔽,明确非法盗采的面积、时间等犯罪事实难度较大。同时,存在确定生态环境破坏程度、损害因果关系、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技术性难题。为全面查清公益受损事实,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北京检察科技中心协助调查取证。

  【业务+技术办案情况】

  北京检察科技中心对送审材料审阅后发现,案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犯罪手段隐蔽,非法采矿的时间、面积等事实不清。检察技术人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建议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手段进一步调查取证。北京检察科技中心向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中心申请技术协助,调取以2021年4月发现的非法盗采点为圆心、方圆1公里为半径、时间跨度为1年的遥感影像数据。卫星遥感影像不仅显示2021年4月发现的矿坑面积变化和矿坑形成时间,还显示出2020年5月至8月间变电站附近矿坑发生变化,且变动面积较大。

  检察技术人员经审查认为,遥感影像新发现的矿坑与原始矿坑相邻,且矿坑的形成时间与违法行为人实施修复工程的时间重合,可能存在新的违法事实,遂将《检察公益诉讼遥感综合应用监测分析报告》提供给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并建议发送给刑事检察部门。两部门共同以遥感影像为依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2020年盗采点项目修复施工合同,固定证人证言,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具体组织实施人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追加认定了2020年非法盗采叶蜡石484.49吨的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经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北京检察科技中心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涉案矿坑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74.2万余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4.7万元。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了专门审查,认可鉴定结论。

  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甲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自愿承担修复生态及鉴定评估的全部费用共计85.03万元。2022年7月,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上述费用王某甲已全部缴纳。随后,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王某甲、高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刑期,其中,张某某、黄某某被判缓刑。

  【典型意义】

  (一)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有效发现和溯源公益损害事实。本案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隐蔽,非法采矿的时间、面积等事实不清,如何全面、准确查清生态环境损害大小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调取以2021年4月起,时间跨度为1年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确定了环境损害范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提供了重要证据。

  (二)科学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确认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在生态环境损害后果难以评估和确认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利用“外脑”,委托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学者,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鉴定评估,科学论证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全面查清公益受损事实,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科学精准。

  (三)公益调查反向引导刑事侦查,促进刑事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充分利用遥感影像等科技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发现新的违法事实,通过公益调查引导刑事侦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追加认定了犯罪嫌疑人2020年非法盗采叶蜡石484.49吨的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实现了反向引导侦查,实践融合履职。 【编辑: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