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校外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发布时间:2024-12-15 09:51:11 来源: sp20241215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教委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机器人、编程、科学实验三类机构的设置条件进行规范,对其注册资本、培训场所、党建工作、安全管理、培训内容、人员资质和收费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必须“一址一证”,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儿童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在民宅和高层

  按照《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一址一证”,注册地址应与培训场所同址,“一址”只能申办“一证”。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注册地址。机构的名称要体现科技类校外培训特征,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机构应具有与其所开展的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注册资本应与其区域位置、场所面积、培训类型、规模层次等要素相匹配。

  场所规范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以租用场所设立的,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主体应与提供培训的服务主体一致,且租赁期不少于1年。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此外,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及环保、卫生等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半

  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设置标准》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持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内容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要按照培训类型设置培训内容,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或方案。要考虑不同类型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或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类型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设置标准》强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半。

  收费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收费方面,《设置标准》要求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文/本报记者 雷嘉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