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5:59:00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网 12月27日电 据菏泽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12月26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晓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菏泽中院官方微信。菏泽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晓军利用担任临沂市莒南县委副书记、副县长,苍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临沂市河东区区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补办规划手续、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7万余元,其中1288万余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晓军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