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0:04:47 来源: sp20241227
据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2021年6月份,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2022年3月份,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
对于《通知》印发后的工作安排,前述负责人表示,一是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二是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三是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编:罗知之、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