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3:37:24 来源: sp20241230
12月2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作了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了部分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对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草案总体思路如下:一是坚持统筹兼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措施、构筑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坚固防线的同时,增强相关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严格重大措施决策程序,尽可能减少对经贸活动等的影响。二是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总结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情况,特别是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在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的同时,着力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准确把握定位。着重对国境卫生检疫的基本措施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力求框架完备、授权充分,对技术层面操作问题不作过多规定,留待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时进一步细化。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并与我国缔结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精神保持一致。
修订草案共8章5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增加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容。
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在检疫查验方面,完善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采取的检疫查验措施以及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转送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过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查验和关系生物安全的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等规定。在传染病监测方面,对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传染病监测职责,海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以及海关总署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卫生监督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的卫生监督职责和口岸运营单位、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责任。
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增加“应急处置”一章,对境外或者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对进境人员集中实施采样检验和医学观察、指定进境出境口岸、临时关闭口岸或者暂停口岸部分功能、临时封锁有关国境以及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境等必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减少进出境航次、班次或者暂停特定航线、班线,限定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旅客数量,要求进境人员在境外接受相关检测并凭检测合格证明登乘交通运输工具,限制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外国人进境,限制中国公民前往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暂停签发出入境证件,对进出境的特定货物、物品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并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应急处置措施。
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为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为防范因非法入境导致疫情输入,修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边境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通过组织建立巡防巡查机制、严格进出边境地区交通管控和人员管理等措施,阻断非法入境渠道。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27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